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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侯颗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完善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要求贯通协调机制。  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推动完善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作出部署,强调要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促进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有机贯通、形成合力。记者了解到,近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有效路径,促进监督提质增效,监督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今年3月起,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聚焦财经领域重大案件查处、财经纪律重点问题整治、会计评估行业专项监督等3个重点领域19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强化整治。记者注意到,贯穿整个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探索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及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有效路径,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线索移送、重大问题移交处理的工作机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治监督力度,配合财政部通过专项行动,推动查处一批违规问题、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完善一批制度规范,更加有效发挥财会监督震慑作用,促进财会监督与各类监督协同贯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财会监督具有专业优势,能够及时挖出深层次、隐形变异问题,不仅是发现‘四风’及腐败问题的一把‘利剑’,也是防止小问题变大的重要一环。”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李巍认为,发挥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优势,紧盯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固定资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领域开展驻点监督、专项监督、联审联查等,能有效发现虚报冒领、乱发钱物、挪用公款甚至贪污公款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此前,安徽省委巡视怀远县期间,巡视组依据当地财政部门提供的线索发现,该县“三公”经费年均递增25%,遂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蚌埠市纪委监委。经查,该县在“三公”经费管理方面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要求不到位、监督缺失、财政决算工作不严不实等问题。  “问题背后反映出部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会管理等重点岗位廉政风险较高。”蚌埠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该市纪委监委随即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底排查市、县两级“三公”经费安排使用情况,重点整治本级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总量“不减反增”,年底突击列支“三公”经费,向其他部门和单位转嫁“三公”经费支出,违规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等问题。“目前共发现问题29个,市财政局向市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3件,正在进一步分析研判。”  财会监督能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精准性,纪检监察监督有利于推动问题线索高效办结。不少地方从日常沟通、协同监督、问题线索移送、成果综合运用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推动二者的贯通协调走深走实。  “近期要聚焦市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靠企吃企、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腐败和作风问题,着力发现和查办一批问题线索。”在日前组织召开的监督工作联席例会上,江苏省张家港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陈子兵与所联系监督检查室、国企纪委相互通报监督情况,共同制定个性化监督方案。  据了解,该市纪委监委建立健全纪委专责监督与财会监督协调联系机制,对各监督主体间线索移送、过程协作、信息共享、成果运用进行规范指导,形成“督前信息沟通、督中专业协作、督后协同整改”的全过程监督体系,织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网。  借助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平台,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委推动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实现信息共享。“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系统覆盖了‘三公’消费及差旅、会议、培训、劳务等所有一般性支出,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疑点数据。”抚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资源共享的同时,针对当前公务用车维修监管中存在的廉政风险,市纪委监委还联合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组成调研组,制定出台该市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实施办法,形成加强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堵塞廉政风险漏洞的长效机制。  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不断深化“纪巡财审”联动,推动监督成果共享共用。“巡察组将财会、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巡察报告;财政、审计部门将巡察反馈的涉及经济责任、资金项目等问题纳入财会监督、审计监督重点。在推动个性问题整改基础上,对联动监督中发现的系统性、典型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专项治理建议,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建德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四方会定期开展联合整改评估,统一建立整改标准、把握政策尺度,实现“业务体检”和“政治体检”协同共进。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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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解读快速浏览了《网络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将修改思路和内容归纳如下:本次修改内容只涉及“法律责任”部分(《网络安全法》第六章),其他部分没动。大幅提高罚款幅度。对企业的罚款,从最高100万,提高到5000万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对个人的罚款,从最高10万元,提高到100万。与个保法对齐。将行政处罚的幅度,从两个增加到三个。从“一般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对应5000万罚款、5%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增加行政处罚的责任形式。对企业,新增“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形式。对个人,在从业禁止措施上,在此前规定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之外,增加了:一定期限内禁止担任董监高。法律条文合并。将此前的多个条文,合并或整合为一个条文,行文更加精简(但论法律责任的表述精简,谁能与个保法争锋?)剥离了法律责任:数安的归数安,个保的归个保。此前的网安法,承担着保护关基、个人信息的功能,由于新法的颁布,本次修改将属于数安和个保的法律责任进行剥离。其一,关基数据出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将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等条文解决。其二,侵犯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法律责任,由个保法解决。加强对“违法信息内容”的监管,增加兜底条款网住“漏网之鱼”。此前规定:关于“违法信息内容”的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避免遗漏,本次新增一款: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网络安全法》的三档违法程度进行处罚。以下为国家网信办通告全文: 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aw@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法》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  附件: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9月1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导致危害网络运行安全等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二、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三、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或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或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和发生安全事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六、将第七十条修改为:“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施行以来,为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于2021年相继修订制定实施。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新实施的法律之间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以下修改:  一是完善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结合当前网络运行安全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拟调整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导致危害网络运行安全等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是修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为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有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三是调整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制度。适应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实际,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整合,调整了行政处罚幅度和从业禁止措施,新增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四是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制度。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制度,拟将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修改为转致性规定。文章来源:网信中国、网络与数据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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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包装变“绿”了快递会不会提价?《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自3月12日起施行,明确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期走访市场发现,快递企业和电商平台已经对快递包装和填充物进行了明显的优化。那么注重了包装环保的快递会不会因此涨价呢?政策快递不得使用有毒物质作填充材料拆快递无疑是一件让人心情愉快的事。但是不少人也遭遇了快递盒被数不清的胶带缠了又缠,即使用剪刀剪也需要不短的时间;明明买的东西不大,却收到一大盒快递,里面填充的杂物体积加起来比商品都大;包裹快递的包装袋或者包装盒质量不好,打开快递不仅弄得一手异味,包装还有可能在拆的时候掉落碎屑等等。今后,这些问题都将逐渐消失。北青报记者了解到,《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2日起施行,明确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办法》明确,在包装选用上,明确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寄递企业采购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此外,在包装操作上,寄递企业应当按照环保、节约的原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不得过多缠绕胶带,尽量减少包装层数、空隙率和填充物。新《办法》不仅有规定,还有处罚。《办法》中规定,寄递企业使用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对邮件快件的包装操作明显超出邮件快件内件物品包装需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趋势绿色包装已经成主流和趋势“这是我们新的快递箱,不用胶带,还能循环使用。”在一家邮局的柜台前,工作人员对上门来寄快件的顾客展示目前使用的快递包装箱。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虽然《办法》今年3月12日开始施行,但是北京地区的快递企业早已进行快递“绿色包装”的换代了。在顺丰的一家网点里,摆着可以循环利用的快递箱。据工作人员介绍这个箱子可以重复使用50次以上,可以由快递小哥负责收回。不仅如此,网上自助填写快递单不仅省纸,其后台打印的快递单面积最小只有便笺纸大小,比起多年前的手写四联单,不知道节省了多少纸张。不仅如此,快递包装变“绿”还出现在一些不太被用户注意到的地方,比如胶带。在苏宁一家快递驿站,这里的胶带最窄只有42毫米,最宽也就45毫米,比起传统的55、60毫米的胶带来,苗条了不少。而且按照现场工作人员的介绍,他们打包就用十字法或者多一道的草字法,根本不会像一些快件那样胶带缠了又缠。北青报记者从圆通、中通、韵达等快递公司了解到,上述企业目前也在逐步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电子面单、窄版胶带、代替编织袋的快件处理筐以及循环中转袋、气体泡填充物等已经是标配。而一些快递驿站、网点也出现了快递包装回收箱。而一些消费者也发现,如今收到京东、苏宁等电商自营的商品,除了气泡填充物外,一般就是产品自己的包装,几乎见不到包裹得严严实实难以拆开的物品。有的需要现场拆开的快递,配送人员甚至会询问是否需要协助回收快递箱。动态顺丰、圆通等公司快递价格暂未上涨快递包装变得越来越“绿色”,加之《办法》的实施,也让一些消费者担心,这是否会影响到快递的价格。确实一些更为环保的包材比起普通的包材来,价格更高。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相比于普通的快递纸箱,一些免胶带的快递纸箱确实在造价上高出两三倍甚至更多。而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的市场价一般是普通塑料包装制品的1.5倍。不过,北青报记者近期测试了顺丰、圆通、京东等快递公司,发现快递费用并没有因为新规的实施而有所波动。业内人士则认为,单纯认为新规将导致快递成本大幅增加,并不客观。对于一些集团化的快递企业来说,包装物料由集团总部统一采购,由各省分公司申请使用,也可以分摊成本。而部分包材的减量使用,更是为快递企业节约了成本。此外,快递包装的“绿色化”客观上促进了快递分拣的智能化,从源头增加了快递的流转效率,进而减少了成本。本组文/本报记者张鑫统筹/余美英供图/视觉中国相关北京快递绿色包装政策已率先出台北京地区的快递企业之所以在包装的问题上大多表现“绿色”,主要是由于北京早早下手,出台各种措施,改变快递包装带来的污染和浪费。去年,北京邮政管理局明确实施快递绿色包装“9899”工程,加快推动快递车辆电动化步伐,建立健全行业生态环保监管体系,积极争取行业绿色发展优惠政策。随后,北京市快递协会制定发布了《北京市快递电商绿色包装》团体标准(T/03-2019)。《标准》从材料、用法与用量、主体责任、废弃物回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全面规定了包装、封套、包装箱、包装袋、填充物、电子运单等绿色包装的标准和规格,以及使用、回收和检查的办法,建立了北京市快递电商绿色包装、减量包装基本操作规范。去年下半年,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商快递包装协同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推进快递包装源头减量。《通知》围绕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实施绿色采购制度、规范包装物封装操作、加强消费引导四部分提出具体措施,要求电商企业优先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企业,快递企业应落实协议客户管理责任,双方签订协议时应明确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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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驾校频现“窃听风云”考试前,帮考生穿戴作弊设备;考试中,让考生拍摄试卷传出再组织“枪手”通过设备传送答案……这类组织周密的考试作弊在江苏省宜兴市某机动车驾驶考场内屡屡发生。寻人共商生财之道家住宜兴市的李兵(化名)经营一家驾驶员理论培训中心,帮助驾考学员培训理论知识,便于学员顺利通过考试拿到驾照,这原本是两全其美的好事。一天,李兵约张明(化名)一起吃饭,其间聊到部分学员文化水平不高,理论考试考了好几回也没通过。李兵向张明询问有没有“妙招”帮助学员通过考试,并请他指条“明路”。原来,张明多年以前就干起了“黄牛”的工作,专门利用网购的考试作弊器材,为部分理论考核难过关的人通过作弊过关获利,在考试作弊圈子里“小有名气”。就这样,李兵有部分学员资源,张明擅长答题,两人一拍即合,约定由李兵招收有作弊需求的考生,张明负责购买作弊设备,在学员考试时用作弊器发送答案给考生。“办法总比困难多”,李兵自己经营的培训机构学员资源有限,他灵机一动,想到了其他驾校丰富的学员资源,便四处联系驾校教练或培训中心负责人,寻找需要作弊的考生,承诺报名包过,事后给予教练好处费。严密的作弊“一条龙”服务高风险带来“高回报”,驾校教练或培训中心人员将有作弊需求的学员主动推荐给李兵,李兵以一门考试4000元标准收取费用,文化水平低的学员则收费高达5000至7500元不等,等学员作弊通过考试后,李兵再给张明1600至2000元一门的“劳务费”。“我告诉他我不识字,他说不识字也没关系,保证能过,所以我就交了钱给他。”学员邓某某证实。“因为有需求的学员比较多,有时我一个人忙不过来,就找女朋友帮我一起答题。”犯罪嫌疑人张明供述。就这样,学员提出作弊需求,教练输送学员,李兵联系张明帮助学员作弊,每个参与者就像是流水线上的“搬运工”,形成作弊“一条龙”服务。“为了保证学员能顺利通过,我会按照考试流程逐一对他们进行模拟答题演练。”据李兵供述,考试前一天,他专门开个房间,逐一召集需要作弊的学员进行面对面指导,从衣服穿着,到调试设备,再到模拟答题,直至每个学员独自熟练完成所有流程操作为止,可谓是“煞费苦心”!考试现场人赃俱获2019年3月13日,考试正式开始。“考试前他帮我穿的毛衣,毛衣上有个摄像头,耳朵里还有个小东西。进入考场后,我把考试题目拍下来传给他,然后他告诉我要选的答案……”学员田某某证实。然而,就在他们以为此事已经天衣无缝时,宜兴市交警大队的公安民警早已将他们锁定,当场将李兵、张明抓获。后当地公安民警兵分多路将参与作弊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警方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李兵、张明等人通过微信、制作名片及熟人介绍等途径广泛宣传考试作弊行为,征集作弊学员39名,作弊51次,累计收取费用29万余元,给国家考试组织管理秩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潜在的道路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就取证方向、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对应作弊人数、支付金额等列明侦查提纲,引导侦查;考虑到本案参与教练、驾考机构人员较多,该院慎重区分涉案人员参与程度高低、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确定适用的量刑档次;召开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处理意见,同时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今年2月4日,宜兴市检察院依法对李兵、张明等9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宜兴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兵、张明等人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相关违法所得均被没收并上缴国库。宜兴市检察院持续跟踪了解,相关行政机构已对作弊学员取消了考试成绩。检察官呼吁,驾考学员要摒弃作弊通过考试的侥幸心理,谨记公共安全涉及你我他,同时,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反映;相关驾驶培训机构要坚守职业道德和底线,知法守法敬法,一切触碰法律边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相关行政部门要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社会宣传和违法惩治力度,及时公布服务热线和举报电话,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参与、监督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唐健吕凌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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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上午10点,辽宁沈阳依然春寒料峭,但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内,却温情涌动,一起民事申诉案终于在一波三折后达成调解,涉事四方均表示非常满意。  “非常满意”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有一直关注此案的全国人大代表米忠义。记者电话连线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米代表,他对辽宁高院法官的倾力作为和最终结果点赞。  同在北京参会的辽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青通过微信勉励干警:“听闻此案顺利调解,各方满意,甚感欣慰。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它就蕴含在我们手中的每一起司法案件当中,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落实得好不好,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抓得实不实,人民满意就是第一标准。”  人大代表寄来案件监督函  1月1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米忠义代表邮寄过来的一封案件监督函,除了当事人反映案情的诉讼材料,还有他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代表关注就是人民呼声。辽宁高院院长郑青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批示“认真复查,尽快审结”。相关材料迅速转到立案二庭。  “经过组织听证,仔细审查案件相关证据,我们觉得米忠义代表的监督意见确有道理。”主审法官燕妮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吴某某是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村村民。2017年,其与吉林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大连某船舶公司提供劳动,由船舶公司向吉林某人力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费和劳务管理费等。但吉林某人力公司未依约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致使2018年初吴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无法在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吉林某人力公司事后委托沈阳某人力公司为吴某某补缴工伤保险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死者家属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关赔偿,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公司连带赔偿。一审判决吉林某人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船舶公司与沈阳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阳某人力公司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  合议庭研究后初步认为,沈阳某人力公司与吴某某之间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原审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的应当再审条件。  为何不一“指”了之?  该案虽符合法定的应当再审条件,但法官们的心头却涌起诸多思虑。  吴某某的家庭非常贫困,其丈夫平时靠四处打工维持生计。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抢救吴某某,家里不得不四处举债,还变卖了部分家产。吴某某死亡时小孩才10岁,家中老人也身体多病。同时,受疫情影响,涉案企业也受到很大冲击。  最令人忧虑的是,该案一旦指令再审,受害人家属拿到赔偿款的时间势必还要继续延长。案件如何处理方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经过充分、慎重的考虑,辽宁高院副院长姜凤武为此案定了调:慎重指令,力争在本院调解解决,让受害者家属尽快获得赔偿。  当时已是腊月廿八,年味渐浓,立案二庭的法官们还在紧张地忙碌着。副庭长程敏与合议庭成员一起研究案情,敲定调解工作思路。合议庭成员分别打电话与各方当事人沟通,整整一天的多轮“调解热线”,终于促成四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虽然对承担责任比例未达成合意,但已经迈出调解成功的第一步。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立案二庭庭长郝熠再次“调度”此案,进一步明确方案和分工,并与一审法院沟通,达成两级联动、共促调解共识。为督促本案第一责任人吉林某人力公司尽快明确承担责任的比例,一审法院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决定,并立即送达。立竿见影,吉林某人力公司终于同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突破口一经打开,另外两方很快同意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件迎来胜利的曙光。  是非曲直要分清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罗建华和王建柱两名法官还专门针对吴某某丈夫及其代理律师安排了一场特殊程序,将他们带到另一个办公室,进行严厉地批评教育,并记入审判笔录。  记者了解了其中的缘由。原来,调解意向达成后,法官燕妮通知各方当事人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程敏特意叮嘱她:签订调解协议给付赔偿款时,一审原告方都要到场,确实无法到场的,必须提供经公证的领款委托书,避免出现新的纠纷。  燕妮与吴某某丈夫的代理律师联系后,律师称吴某某父亲病重,无法到场,其持有吴某某父亲的授权委托书,受托领取本案调解款。燕妮明确告知,如无法到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领款授权委托书,否则不能领取。律师见法院态度坚决,只好告知吴某某父亲已于一审诉讼期间去世。这一事实导致原审判决吴某某父亲取得19年供养抚恤金的事实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调解还能否继续进行?  考虑到原告方连遭不幸,生活困苦,申诉方沈阳某人力公司的116万元资金已被法院冻结两年多,也是十分着急,郝熠经请示副院长姜凤武同意,决定在新的事实基础上继续做调解工作。3月5日,继续调解的各方条件已经具备。次日是周末,为了让死者家属早一天拿到赔偿款,让企业早一天解除烦恼,法院决定周末继续调解。  为民情怀不减,是非曲直要清。法院对原告方在诉讼中刻意隐瞒的行为必须明确态度。燕妮对记者说出了此番操作的良苦用心:“法治体现于审判的公正高效为民,更致力于构建良好的秩序。对妨碍诉讼行为进行惩戒,既是彰显司法辨是非、明善恶的本质功能,也是向社会传递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导向和示范作用。”  虽然拿到辽宁高院的民事调解书,各方赔偿款通过电子银行转账也同步到账,丧妻的悲痛仍使朴实木讷的吴某某丈夫难以欣喜,但听到代理律师跟记者说起“他心里特别感谢高院感谢法官”时,他在旁连连点头,眼里流露出一丝笑容,并亲手写了一封“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提交给法庭。  吉林某人力公司代理人将一面写着“公正执法公道人心”的大红锦旗亲手送到三名法官的手中,对于法官而言,这就是对他们工作的最高褒奖。  司法有为,正义彰显;司法有力,社会有序。辽宁高院副院长任延忠表示:“要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我觉得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同时也为社会感受辽宁‘法治良好’提供了生动样本。”(黄艳辉王伟宁本报通讯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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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蕾实习生郭明琪)北京四方兄弟搬家有限公司涉嫌强迫交易一案又有新进展。记者从朝阳区检察院获悉,四方兄弟搬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赵某强,连带5名车组长被检方指控犯有强迫交易罪,近日被公诉至朝阳法院。  起诉书指控,四方兄弟搬家公司于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为攫取非法利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赵某强通过电话与客户约定搬运费用并达成口头协议,后指使被告人徐某江、任某红、豆某飞、豆某丰、文某强等人在搬运过程中,单方提高搬运费用,并以停止搬运、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客户接受服务并支付钱款,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起诉书列出的具体犯罪指控达40余起,强迫受害人支付搬运费总计超过13万元。受害者中甚至有70多岁的老人,强迫交易金额单笔最高的达到1.6万元。  朝阳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张龙介绍,案件办理过程中,赵某强等人反复强调他们实施的是正常交易行为,专案组为此进行了大量释法说理工作: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以客户不愿接受的价格,强迫其接受服务并支付价款,这种行为本身就已构成强迫交易。  最终,根据嫌疑人供词、证人证词、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检方指控了40余起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除了被起诉的6名被告人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方还对其余人员作出了相对不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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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韩飏)近年来,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剑指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介绍,在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万余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万余件,提起诉讼1600余件,取得显著成效。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是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于2020年5月26日启动立案调查。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指出,部分短视频平台用户在直播带货时存在违法行为,如销售没有食品标签等的“三无”食品;对成分或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等信息未予明示;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治疗功能;要求线下交易,以逃避平台对交易的监管。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发现,有两个短视频平台上的30余个用户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6月5日,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两家平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平台内直播和短视频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检察建议后,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件涉及的平台立案调查,并在辖区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在京短视频行业领域龙头企业联合签署《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从平台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协同共治等方面压实平台管理责任;推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促进网络视频营销主体规范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目的。此外,最高检还积极推进在食品药品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据介绍,2020年7月,最高检部署启动为期3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并将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作为专项监督活动第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7569件,其中,农贸市场及超市农产品食品违法类4718件、网络食品违法类1887件,保健食品违法类96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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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逃海外,给我和我的家庭带来了莫大痛苦……”前不久,在重庆市荣昌区税务局举办的“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会上,外逃22年的原地税局工作人员蓝长海现身说法。  “贪了税款想一跑了之,不过是痴人说梦。”该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余多说,蓝长海的归案警示大家敬畏纪法才是正道。  “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重庆市委追逃办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市委追逃办在加大追逃追赃的同时,“追防改”结合,做深追逃追赃案件“后半篇文章”,增强追逃追赃工作的综合效果。  归案9人其中6人为境外追回  “本以为能逍遥海外,最终还是被强制遣返回国。”涉嫌职务侵占罪、潜逃9年的李灵巧是重庆通过境外遣返渠道追回的第一人。  2011年4月,李灵巧虚构身份到重庆团嘉科技公司担任片区销售经理。同年5月至6月,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数万元货款据为己有后潜逃境外。案发后,办案机关通过注销护照、提请警务协作等方式持续开展追逃。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办案机关对李灵巧追逃不停步,在各方密切配合下,最终完成遣返流程。2020年5月29日,李灵巧被遣返回国。  新冠疫情影响了既定的追逃追赃节奏,但境内疫情形势好转、境外疫情加剧蔓延又给涉外案件带来转机。  市委追逃办抓住机会,督促各单位全面梳理外逃人员基础信息,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及时掌握外逃人员在当前形势下可能与国内产生的联系,有的放矢制定追逃策略,“一案一策”对症下药,集中力量攻坚,不断挤压外逃人员生存空间。  追逃再发力,追赃也再加码。在市委追逃办统筹协调下,案前持续发力打击洗钱犯罪,精准监控可疑资金流转,筑牢反洗钱安全屏障,切断资金输送“后路”;案中注重查封扣押冻结,对外逃人员国内涉案动产、不动产,应冻尽冻、应收尽收,确保赃款“追得回”;案后持续跟进已归案人员后续起诉、审判工作,及时追缴涉案资产。  重庆市“天网2020”行动共计追回9人,其中境外追回6人,为重庆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历年之最,追缴赃款1亿余元。  防逃不松懈提前研判风险做预案  去年9月,重庆市纪委监委对某市管干部采取留置措施。得知案发后,一名重要行贿人更换手机号码,计划乘机逃往境外。而同一时间,市纪委监委已对其制定了详细的防逃预案。  在登机口,该行贿人被边防部门成功控制并移交办案机关。外逃希望破灭,他只得如实交代其涉嫌行贿的犯罪事实。  启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同时部署防逃工作已成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规定动作。在立案、初核或问题线索处置时,即同步对被审查调查人员和相关涉案人员外逃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和分析,及时跟进采取限制出境等防逃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调查工作中,严格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工作要求,制定行贿人和相关涉案人员防逃预案。  为进一步完善防逃网络,市委追逃办强化《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防逃制度的执行落实。一方面在“人、钱、证”监管方面构建防逃责任体系,市委组织部定期开展“裸官”清理,核查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对党员干部的外逃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未雨绸缪强化预警;一方面由市纪委监委牵头会同公安等单位建立在人员阻出、反洗钱资金协查等工作中的“绿色通道”,及时高效处置人员外逃和资产向境外违规转移等紧急情况。  整改不马虎做深做实“后半篇文章”  提及结束不久的第二期追逃追赃实务培训,不少参训学员记忆深刻:“不仅传授了追逃追赃的技战法,还介绍了做深‘后半篇文章’的经验。”  重庆注重贯通运用“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以案改治理、以案改监管、以案改制度、以案改作风”,用身边案、新发案、典型案开展警示教育,把“说”和“改”贯通起来,边说边改、边改边说,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  涉嫌诈骗潜逃境外12天的荣昌区清升镇人大办公室原负责人薛妮娜、涉嫌贪污外逃22年的蓝长海归案后,荣昌区纪委监委以两人为反面典型,督促发案单位做好整改防范工作,开展好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作为案发单位,荣昌区清升镇在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时同步推动“以案四改”,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补齐短板,强化弱项。“既引导党员干部认识到‘海外不是法外,国外不是避罪天堂’,又注重建章立制,堵塞单位管理漏洞。”荣昌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在大足区,杨斌彬案“后半篇文章”引发的综合效应正在凸显。  杨斌彬原系大足区双桥实验幼儿园报账员,因沉迷手游,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利用自己收取、保管、支取幼儿园公款的职务便利,截留、窃取单位资金200余万元。2018年12月17日,杨斌彬在大足区教委多次催促其提供做账票据的压力下,为逃避责任和处罚,携公款潜逃。案发后,大足区纪委监委一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其外逃出境,一方面有的放矢开展追逃工作,最终,促使杨斌彬主动投案。  以杨斌彬案件为镜鉴,区教委及全区115所中小学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8000余名党员干部、教职工参加。同时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该区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大足区教育系统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实施方案》等规定,堵塞财务监管的制度漏洞。(通讯员乔子轩||责任编辑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