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确定的奖励标准,行政机关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
不过现实中屡见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例如:在计划生育年代,为了鼓励大家只生一个,一些地方是有出台奖励政策的,但是如今时代变了,人口下滑,政策改为“鼓励生育”。
而过去积极拥护计生政策的父母,如今已逐渐年迈。那当时制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还要不要继续执行?
最近看到一个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感到比较震惊,我认真研究了整个案例,觉得有不少值得我们普通人学习借鉴的地方,遇到类似问题,如何避免权益受损?如何提高维权成功的概率?
河南某市某区某村有位曹某,是独生子女家庭。
2012年,曹某所在村遇城中村改造,曹某先后与城中村指挥部、村民委员会等签订《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实际人口获得征地补偿。
但是根据2011年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曹家并没获得该奖励(100平方米安置房),了解情况后自然不服,认为所签的《协议》并不符合《条例》。
2016年9月,曹某一家将该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起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区政府依法执行《条例》的规定,另外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并支付多一人份拆迁过渡费62400元。
然而,当地法院以“曹某已签订了《协议》,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曹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等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到这里,可能很多人已经认命了,连最高人民法院都裁定驳回。
但曹某依然不服,于是联合具有相同情形的4户家庭分别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将上述5个案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检审查后认为,该区政府与曹某夫妻签订的《协议》,名为“协议”,实为单方行政决定。
经听证查明,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时并未充分了解相关奖励规定的内容,对没有获得足额奖励不知情,不存在自愿放弃奖励的意思表示。
依前述《条例》规定应给予曹家200平方米安置房,却以“协议”方式只给了曹家100平方米,属于未经协商减损曹家的合法权益。
期间,该村另外还有11户独生子女家庭遭遇一样的问题。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最终,曹某等16户与区政府签订协议,区政府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标准,以经济补偿方式履行了奖励的法定义务。
这个案例让我震惊有2点:
- 相关奖励并不简单,而是100平方米的安置房,然而相关部门在制定“协议”时,并未提及。让曹某等签协议时,也未告知相关奖励,曹某等在未知的情况下签订“同意”协议。正是这份协议,导致后续上诉时,连最高级法院都驳回,认为已达成意见(言外之意是同意放弃奖励)。
说严肃点,相关人员以“协议”的名义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奖励。
2.这个案例连最高人民法院都裁定驳回,但最后竟然抗诉成功,曹某等拿回该有的权益。
拆迁补偿这种事,我们很难遇上,但是日常消费、工作、买房等,也会涉及大大小小的签署权益协议的场景,从这个案例得到的启发是: - 签署协议前,一定要清晰了解有哪些权益,协议中是否都列举了;
2.签协议时,让制定协议方说明,并确认是否包含了所有权益,重大协议可选择录音保留证据;
3.如果遇到问题要维权,单打独斗成功概率小,最好联合多人一同维权,人多力量大,法院会更慎重。
回到上面的案例,过去实施严格的计生政策,很多家庭都积极履行了义务。
虽然我国人口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但是,之前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的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标准,时至今日,仍然不应打折扣,因为这是法律、法规所承诺的,是有政府作为背书的。
既然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义务,就不能以“协议”的形式剥夺当事人的权利,相关部门要兑现该有承诺。
来源:凌枫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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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2025-6-3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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